从首次“试水”到规范履职,让拘役罪犯“回家权”从“沉睡条款”走向鲜活实践
【背景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长期以来,看守所出于监管安全等现实因素考量,这一法条在司法实践中近乎“沉睡”。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足监督职能,2025年成功办理首例拘役罪犯请假探亲案件,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见效,2026年,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持续加强保障拘役罪犯探亲权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从“个案突破”到“规范履职”的跨越。
【2025年:首例“试水”,唤醒沉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2025年,孟连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日常巡查中了解到,在押拘役罪犯岩某因担忧家中年迈父母、思念年幼孩而情绪低落。其请假回家探亲的申请未获看守所批准,经向院领导及上级院请示,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核查,确认岩某符合法定请假条件。督促其批准岩某请假回家探亲并按期返所,该案成为普洱市首例拘役罪犯服刑请假回家的成功案例。
【2026年:规范履职,拘役罪犯探亲权得到保障】
2026年9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押的罪犯王某亲人病逝,其向孟连县看守所提出申请,请假返乡料理后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履职,全面核查了王某剩余刑期、改造表现、亲属关系及死亡证明材料,确认其具备请假出所的基础条件。同步落实家属担保,研判出所风险总体可控。
同日,孟连县公安局分管领导、看守所领导及管教与孟连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召开专项联席会议集体研判。会上,通过《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2025年形成的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工作方案。经研判,同意王某奔丧申请。2026年9月4日王某顺利出所。请假期满后,王某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王某表示:“感谢驻所检察官和看守所,让我能送亲人最后一程,剩下的刑期我一定好好改造。”
【工作启示】
从去年“首例破冰”到今年“顺利接力”,两次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不仅是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更是法治文明进步和司法人文关怀的生动体现。孟连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持续推动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运行,让“沉睡的法条”真正落地生根,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